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的有关文件精神,规范学生学费缓减免管理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各级各类学生有义务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标准按时、足额缴清学费、住宿费、书费等各项费用。
二、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,可以向学院申请助学贷款、各类奖学金、助学金(申请办法按学院助学贷款、奖助学金有关文件执行);也可以向学院申请缓减免学费。
三、申请缓减免学费的学生,应是家庭经济确实困难,在校表现品学兼优,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:
1、孤残学生;
2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;
3、少数民族贫困学生;
4、烈士子女;
5、单亲贫困家庭学生;
6、农村绝对贫困的家庭学生;
7、因突发事件、不可抗力的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;
8、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。
四、申请缓减免学费需提供县乡村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,并按下列程序办理:
1、个人申请,填写《太阳集团欢迎您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》;
2、二级学院审核;
3、学生处备案;
4、学院领导审批。
缓缴学费由学生处审批。
五、新生学费的缓减免由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,并按上述程序办理。
六、申请学费缓减免的学生,须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提出,各二级学院在两周内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,过期不再受理。
七、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,自2011年10月起执行。
附:《太阳集团欢迎您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》太阳集团欢迎您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减免申请表
编号:
姓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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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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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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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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班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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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原因:
申请人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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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学院意见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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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处意见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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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领导意见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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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 本表一式三份,学生处、财务处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各一份。